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发的浙继委发(2007)7号《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下发全省各市及有关单位,并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包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学分的分类、学分授予标准、学分登记和考核、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等内容。
《管理办法》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学分要求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五年内所获Ⅰ类学分25—50学分,并结合浙江实际规定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Ⅰ类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管理办法》提出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三类项目作为Ⅰ类学分项目。
《管理办法》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作了限制:规定每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浙江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参加听讲者所授I类学分由以前2学分提高到3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对Ⅰ、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必须获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纳入我省统一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将另行制定。
在学分登记和考核中,《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管理办法》还对学分证的发放与管理作了详细要求。
如:对异地项目在我省办班和我省卫技人员赴外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要求: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2、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单位负责录入本单位的学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