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继委[2004]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杭州师范学院医学院,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
现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4年第二批国家级与省级第三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浙继委[2004]004号)和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转发200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浙中继[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要求,认真组织,按时举办,确保教学质量,并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返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选送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以不断提高卫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