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继办[2004]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研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体系(试行)》的通知(浙继委发[2004]014号,详见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文件选编)要求,决定于2005年1月在我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完成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体系,进行认真总结,查漏补缺,并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与资料的整理工作,自查报告及杭州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届时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及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并对复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评估体系”中涉及的统计数据、文件资料应包括近三年(2002、2003、2004)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相关工作,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统计范围为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其它未尽事宜可与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联系。
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完成情况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继教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