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继办[2005]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院:
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4]00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凡获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省级Ⅰ类学分都应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管理,现就该项工作要求如下:
一、应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的Ⅰ类学分类别
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授予的Ⅰ类学分;
2、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并备案,异地独立在我省或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的Ⅰ类学分;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会)授予的省级Ⅰ类学分;
4、赴外省(市)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远程教育、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获取的国家级Ⅰ类学分;
5、赴国家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举办并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取Ⅰ类学分(属省级学分)。
二、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要求
1、凡学分类别属“1、2、3”的,由各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结束一周内,及时将授予学分的学员姓名及相关信息直接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教育网”的“浙江省继续医学网络管理系统”;该系统密码可向我办索取。
2、凡学分类别属“4、5”的,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期间,学员所获得学分类别属“4或5”的学分汇总,以Excel格式填报《赴外省参加国家级及国家一级学会举办的继教项目学习所获学分汇总表》一份(并附软盘)连同学分证书复印件报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办公室。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管理,严格审核,认真及时录入相关信息或报送材料,保证我市该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