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发〔2006〕11号),特制定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认可办法如下: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举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以及由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管理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成果的推广应用;
4.具有推动本省医药卫生学科发展的作用;
5.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应用。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四、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申报表,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五、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拟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形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办班时间和地点、项目负责人和师资情况等按有关报表要求向所属各地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申报,省级项目(次年5月底前可补报一次省级项目)经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省属事业单位(包括教学、科研机构、省级学术团体)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六、申报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将批准的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可上网进行查询。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