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含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6.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公共课的学分其他学分不可替代。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县级及其以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含协会)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设区市卫生局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可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取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人/年。
4.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类项目,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8学分;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上述社团组织的省级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3学分。
5.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每次(半天)授予0.5分,全年不超过3分。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以及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含以杂志为载体,即以函授学习的方式)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通讯继续教育活动,修完《福建医学》中继续教育课程并集中考试合格,按每讲授予0.5学分,全年不超过12学分。
通讯继续教育对象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技人员,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在职卫技人员,卫生系统以外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卫技人员以及省、地两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师(士)”专业技术职务者。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
|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 10学分8学分6学分 |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学分5学分4学分 |
省级刊物 | 5学分4学分3学分 |
地(市)级刊物 | 4学分2学分 |
内部刊物 | 2学分 |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
国家级课题 | 10 9 8 7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 7 6 5 4学分 |
市(地)、厅级课题 | 6 5 4 3 2学分 |
5.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医学著作(教材除外),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不超过15学分/年。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单位组织的现代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半天授予0.5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案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各级各类(含卫生部门内非卫生类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任职周期内应选修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2门公共必修课学习,考试合格者,可获得3学分/门。
(三)经单位批准派出进修学习(含中医师承学习、出国培训)以及由省卫生厅派出国(省)援外活动(援外医疗队含出国培训期间)6个月及以上(不足6个月按3学分/月计算,Ⅰ、Ⅱ类学分比例各为50%),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由单位下派、帮扶基层,为卫生技术人员举办学术讲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回原单位可记载Ⅱ类2学分/场(不少于2小时)。
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药学),经审批公布后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未经审批的项目授予Ⅱ类学分,每个项目最高可予记载10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Ⅰ类学分登记依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学分证明,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跨省市在本省境内举办的项目,应加盖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
2.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如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学分证书应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学习结束持办班(学术会议)通知方可予以记载学分。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进修培训班、省卫生厅组织的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学习班、参加经公布的医学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活动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学分证明并盖章。
4.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发并盖章的学分证明;参加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盖章的学分证明。
5.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据其统一制发并盖章的证书登记学分。
(二)Ⅱ类学分登记依据
1.参加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举办单位提供证书并盖章。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出版著作、发表译文、调研报告、参加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3.由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在派出单位确认其实际学时数后予以记载学分。
4.由省卫生厅派出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城市医生晋升前到基层服务和帮扶乡镇卫生院)在基层讲学,由组织讲学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回原单位按规定登记Ⅱ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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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3.凡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任何商业、企业在本省境内独立举办或与本省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联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颁发的学习证书在学分验证时均不予认可。
(四)学分验证与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
各单位科教(医务)科负责除护理专业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登记,护理部负责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学分验证统一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验证。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
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附则
1.已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者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时数(每年72学时)。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卫生部门工程、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要求按照省人事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班、“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以及自学考试,当年取得两科以上合格证书,视同达到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3.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可视同达到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4.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含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按照福建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专科医师)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5.各设区市卫生局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可对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提出参加设区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的要求,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管理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不符的地方,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