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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事厅

  文  号:闽卫科教[2004]337号

  发布日期:2004-12-14

  执行日期:2004-12-14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人事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卫科教[2002]290号)下发后,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在《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2]29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特对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一、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135号)精神,将《细则》的“学分要求”中“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调整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即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相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两类学分之间不可以相互替代”调整为“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二、为进一步明确《细则》中可授予I类学分的“被SCI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的范围,现将上述医药卫生类刊物名称具体列出(见附件1、附件2),今后将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增删;非医药卫生类刊物参照本办法授分。

  三、凡在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且由该一级学会独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方可授予I类学分。凡与下一级学术团体或单位合办的杂志,均按合作者级别授分。现将常用的医药卫生类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名称附后(见附件3),在本文未列出的一级学会(含非医药卫生类)所主办的杂志上发表论文,参照本办法授分。

  四、根据目前药学、检验(含临床检验、卫生检验)专业国家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偏少,专业技术人员取满I类学分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扩大药学、检验专业可获得I类学分的范围,即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杂志的论文,按第一作者6学分、第二作者4学分、第三作者2学分的标准授予I类学分。

  五、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等学术团体,其所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可授予省市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以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在卫生部网站或福建卫生信息网站上查找。

  六、《细则》中“Ⅱ类学分计算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出版著作授分标准,“出版著作”应理解为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关学科发展的专业著作(教材除外),第1作者可按2000字/学分授予,其合作者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20%学分,最高不超过15学分/本。

  七、凡以杂志为载体,即以函授学习的方式,均不予记载I类学分。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本专业杂志学习,可以记载Ⅱ类学分。所得学分归入自学形式管理,即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篇不低于2000字的予以记载Ⅱ类学分1分,最高不超过5分/年。

  八、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可按《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闽卫科教[2002]290号)要求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药学),经审批公布后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I类学分。

  九、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自2004年开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系学术会议类,学分授予最高限不超过8学分/次。

  十、各单位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管理,各单位应于年初制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计划并公布执行。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学习结束持办班(学术会议、讲座)通知及学习证明,到相关职能科室记载相应学分。

  十一、已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者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时数(每年42学时)。

  十二、各级各类(含卫生部门内非卫生类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任职周期内应参加由省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2门公共必修课学习。经考试合格,可取得每门Ⅱ类学分3分。公共必修课的学分其他学分不可替代。

  十三、从2005年1月1日起,省、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对象应按周期完成平均每年25学分(除护理专业“师级”人员以外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7学分)规定学分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提交三个年度(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对象累计7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21学分)规定学分数。

  十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与验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学分登记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验证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135号)执行。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验证工作由单位人事科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省人事厅委托省卫生厅进行验证,并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完成学分的情况进行抽验。

  《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作为申报晋升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本管理办法自二○○五年一月起执行。为方便累积学分的计算,学分累积制以及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可以从二○○三年一月起算。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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