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凡经依法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册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累计平均每年达到25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注册考核合格。注册期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医学类公共必修课程(项目)是所有或特定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或活动,经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其相应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九、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卫生技术人员任期考核使用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发放。
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和证书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工矿企事业单位所属及私营、城镇个体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属地化管理,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卫生厅直接负责。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定由省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