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科教国合发〔2005〕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整体素质,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要求,卫生部决定今年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并于日前下文对评估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一)检查评估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及“十五”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总结“十五”特别是近三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效果,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估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原则,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评估。
(二)坚持统一要求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上级评估与自我评估、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逐级、分层做好评估工作。
(三)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评估既要对以往工作进行检查做出评价,更要起到查找不足、规范管理和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评估对象与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次评估的重点。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地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评估工作由我厅负责,胜利油田卫生系统评估工作油田卫生处负责。
评估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开座谈会、汇总材料、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四、评估步骤
评估工作分为县及省市级单位自评、市自评、省复评总结、卫生部复评认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县及省、市级单位自评阶段(4月15日~5月15日)
1.县自评:县自评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实施。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须填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评估实测表》(附件1)。县(市、区)卫生局在所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自评基础上,填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县(市、区)评估实测表》(附件2),写出自评报告,并于5月15日前将县《实测表》和自评报告报市卫生局。
2.省、市级单位自评:省(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自评基础上填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省市级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测表》(附件3),写出自评报告,于5月15日前将单位《实测表》和自评报告按隶属关系报送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自评阶段(5月16日~6月15日)
各市卫生局对本市所辖县(市、区)和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填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市级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测表》(附件4),写出自评报告,并于6月15日前将市《实测表》、县《实测表》和市自评报告报我厅。
(三)省复评总结阶段(6月16日~7月15日)
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胜利油田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对全省及各市、各有关单位“十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四)卫生部复评认定阶段(8月~12月)
8~10月,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评估结果进行复评;11~12月汇总复评结果,对各省“十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认定,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评估既是全面检查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落实完成情况的重要措施,更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效途径。各地各单位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评估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本次评估周期长、层次多、任务重,各市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指导,在积极做好自评和迎评准备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与措施,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工作水平。
(三)各市在评估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联系,以便及时解决,确保全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