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业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鲁卫科教国合发〔2001〕30号)、《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鲁卫科教国合发〔2002〕19号)和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淄卫字[2009]28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健康发展,拟对全市参加2008-2009年度执业医师考核的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与标准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周期: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三)合格标准
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50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达到以下要求: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14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10学分。
2.2008年参加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技术专题应急培训,分别经考核合格。
3.中医类执业医师参加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程《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学习,且考试合格,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合格证书。
二、组织实施
(一)学分审核办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个人《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与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证书及其他有效材料报所在区县或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由区县或单位将合格人员的信息录入到《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考核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见附件1),区县或单位将学分统计表于11月5日发送至zb2770858@126.com.
市卫生局将从各单位上报的学分数据中,以10%的比例随机抽查,各区县、各单位根据《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考核人员学分审核时间安排表》(附件2)的时间安排,携带《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考核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被抽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原始资料、个人学分登记册到市卫生局一楼报名大厅进行学分审核。审核合格者,可获得合格证书。
(二)证书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
(三)全市审核工作于11月13日前结束。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印制、省卫生厅验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阶段)的医师,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但其任期内CME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合格。
(二)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支农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但其考核周期内的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核合格。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但其考核周期内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合格。
(四)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360工程”、“1127工程”培训学习并获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I类学分25学分。
(五)在考核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学分分值不够)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登录淄博卫生人才网(网址“09年继续医学教育补考”专栏,选择培训课程,从网上进行学习,并下载试题手工答题后,办理补考手续,对答卷成绩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作为学分审核的依据。
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并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学分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审核工作。
各区县、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淄博市卫生局科教科或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市卫生局科教科 卢艳丽
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 杨志国 侯媛媛 刘俊玲
联系电话:2770858
电子邮箱:zb2770858@126.com
附件:
1.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考核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2.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考核人员学分审核时间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