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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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学历教育之后和对无正规专业学历人员的所有教育阶段,因此其对象是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继续医学教育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其具有特点和独立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其列入任期目标,纳入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促进其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大中专学校、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密切配合,尽职尽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1、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发挥实习培训基地的作用,做好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还要有计时承担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积极申报和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

  2、大中专学校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教学、培训基地,要发挥师资力量雄厚、学科齐全的教学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条件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其职责有:

  ①举办专业证书班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班。

  ②创建和发展函授教育。

  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评审。

  3、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具有重要职能。各级卫生系统学会、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应承担的具体任务有:

  ①组织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病例讨论、阅片会等,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等。

  ②参与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评估。

  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评审。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攻下、中医、疾控、基妇等有关科室骠积极配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和督促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全面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层次、职务、专业的不同而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必须选择相应在的继续教育课程的项目,并采用由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选编的教材。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各部门、各单位可充分利用其现有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但必须事先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议认可方为有效。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殖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经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可程序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1、申报:拟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覆盖面提前半年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填写《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时间、教学对象、内容方法、考试办法、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有关条件及项目负责人等。

  2、评审: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将本市范围的申报项目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是主办单位的条件和能力,项目的重要性,项目内容的适宜性,学分的合理性等,评审通过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

  3、公布: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每半年将认可的下半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项目名称、学时数、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内容,定期公布,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以便低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岗位知识能力规范、设置的课程及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出个人自修或进修计划,经所在单位统一审议安排,由行政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健全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县市区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专职人员,各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和分管人员,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266991,传真:8266991.

  第十三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规划制度。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及单位要在分析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制订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周期规划,年度计划要在总结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的基础上制订,逐级上报。

  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的制订要同本地区社会、经济、科技和事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要相适应,以五年为一个规划周期,规划内容一般包括:本县市区或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现状分析,规划的指导思想,继续医学教育目标、任务及对策与措施。各级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每年要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认真进行统计汇总,将统计结果以报表的形式上报,为指导今后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定期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报告,逐级上报。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五条严格继续医学教育考试考核制度,对自学和培训两种不同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采取不同的考试考核办法。

  1、卫生技术人员以自学的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为检查自学的质量和效果,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应在相应课程设置学习时间结束后及时组织进行,由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2、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考试考核由项目主办单位按项目审批进批准的考试办法组织进行,并接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内容,由各组织进行,每年验证一次,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记入个人考绩档案。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要求在任期内其单位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数在80%以上。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办法如下:

  1、各单位填写申报证书的发放人员登记表,逐级审核上报。

  2、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发放证书。

  3、证书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后向当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初发。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为考核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办法如下:

  1、证书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凡卫生技术人员取得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均应进行登记。

  3、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个人持有关证明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登记有关内容及学分数,登记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单位同时要填写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留存备查。

  4、证书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学分授予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无误,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上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通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取得合格的学分数得晋升或续聘卫生技术职务、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时或注册期内,在任务年限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续聘卫生技术职务时,在聘任年限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平均每年达到15学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不力和项目实施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缓晋、缓聘、解聘、低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以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第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第二、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未取得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的。

  第五、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

  第六、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或涂改学分的。

  第二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奖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各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要给予足够保障,按规定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不低于单位年业务收的1.5%,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辞筹集资金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要在专款专用、量出为入的原则下可适当调整经费提取比例。如有节余应移至第二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均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86)教计字162号]和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规定》[(86)教计字124号]文及近期国家、省发布的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实施学分登记的县市区和单位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在此之前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核定、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市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公布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分三级。

  (一)国家级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卫生厅同意或委托,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场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市级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由各县市多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学校等举办,面向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近三年新发展;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近三年的新发展;

  (3)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5)省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填补本市空白的、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7)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技术;

  (8)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应用;

  (9)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授课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公一发行刊物上发表过与项目内容相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懂得授课艺术。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有关的相应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及场所,同时要具有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能力的专门人员,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项目理论课应有与授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安排的讨论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六分之一;6学时以上的项目,应为学员提供讲义,并指定参考书刊或资料;12学时以上的项目,应有局面考试测验;实践性教学应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机会。

  5、项目申报必须使用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规定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新、难手术和技术操作示范;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其它形式。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

  (一)申报与评审(推荐)

  1、一般采取当年申报第二年项目的办法。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申报项目级别认真填写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

  2、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推荐,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评审推荐,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审核同意公布。

  4、申报起止时间:

  (1)市级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

  (2)省级、国家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

  (二)审批与管理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由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认可公布。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的考核、备案工作,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开办前一击与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沟通衔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开办时,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考核。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其教材、日程、试题、总结及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领取项目学分证书。

  2、国家级、省级项目自公布当年起可连续举办三年。对于在公布当年、次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再举办者须重新申报,备案程序及要求按国家和省每年下发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国家级、省级专项备案项目和市级项目只在审批当年举办有效。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奖惩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根据考核评比结果,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授课、收费及管理的项目,将对其负责人及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目的授分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咸宁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成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5)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一)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1、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2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的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

  2、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以上Ⅰ类学分至少3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最低5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市级医疗单位

  护士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三)乡镇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Ⅰ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Ⅰ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Ⅰ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国家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5、4学分

  省级刊物5、4、3学分

  4、市(厅)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15、13、11、9、7学分

  省(部)及课题10、8、7、6、5学分

  市(厅)及课题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三至五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综述,经单位认可后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证明(或学分证),每1个月授予3学分,满6个月及以上者授予25学分。

  5、学历教育:在职读学历(学位)按计划完成年度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授予25学分。参加自修考试,每门课程考试合格者授予1学分,最我不超过5学分。

  6、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包括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市级刊物4、3、2学分

  内部刊物(含学术会议交流论文)3、2、1学分

  7、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会;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单位组织的活动,有记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Ⅱ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件脚本,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学分登记有本单位负责。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验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交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和任期合格证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学分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咸宁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学术讲座第一次性单项活动,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不能获得学分;各类学习班、研修班、培训班要逐日考勤,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二分之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证书,只能获得实际学习学时证明。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且Ⅰ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由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Ⅰ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凡经依法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册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累计平均每年达到25学分,且Ⅰ类学分达到相应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注册合格。注册期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医学类公共必修课程(项目)是所有或特定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或活动,经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其相应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九、Ⅰ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卫生技术人员任期考核使用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发放。

  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和证书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工矿企事业单位所属及私营、城镇个体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定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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