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人事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地开展,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现将《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4年起,省、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年度考核、聘任和医生、护士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2004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2004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2005年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任职期内其它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参考条件。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2005年起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事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