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防保站,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驻资中、省、郴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为做好2008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登记工作,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年度总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一类学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低于8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低于6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来源
一类学分来源:参加全国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并获得一类学分证书;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的作者并获得一类学分证书。
二类学分来源:自学、一个月以下的短期进修、刊物上发表论文、获科技奖、出版医学著作、发表论文、接受远程声像载体的继续医学教育等其它多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市卫生局组织或批准备案的业务技术培训班;本单位组织的经验交流或学术讲座(单位最高可授予二类学分10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登记和验证程序
年度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由授予学分单位或本人在领取学分后,及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本上登记,并保留学分证。
年度验证:每年10月为郴州市卫生局、郴州市人事局联合审验学分时间。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9月底前完成学分登记、送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医教股初审合格后,统一送郴州市卫生局审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