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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导和监控,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质量,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条对市、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评估

  评估基本内容:

  1、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2、贯彻实施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制度落实情况;

  3、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

  4、年度考核制度化;

  5、各级项目活动的完成率;

  6、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二级)覆盖率;

  8、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质量;

  9、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

  1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和地区覆盖率。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

  1、师资状况;

  2、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本考核评估制度第四条)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各市参照省的有关规定对辖区承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l、授课师资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

  2、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授课讲义质量;

  4、教学效果评价;

  5、学分授予符合规定,

  6、上报资料完整;

  7、收费合理。

  第五条考核评估范围与频度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1个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会进行评估,各市应参照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县、区、大型企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评估。

  第六条本考核评估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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