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学科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地条件
具备如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或省卫生厅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至少二项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计划课题;
4、连续三年承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第三条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拟申报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推荐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申报。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估后认定并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四条基地职责
一、开展面向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项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制定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和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三、按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和教学管理。
第五条基地管理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所在单位领导下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关项目标准,保证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0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并核发学分证书。
五、每年年底之前,基地需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基地,经有关专家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冀卫科教字〔2002〕39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