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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郑州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和《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郑州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郑州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和《河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及医学教学单位在岗的中级以上(含护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代通讯技术、现代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接受卫生领域里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的教学和知识更新过程,是一种新型教育方法,是我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开展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郑州市卫生局主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利用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其他各类培训活动,并委托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能。

  第五条郑州市卫生局根据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情况、条件和继续教育的需求,组织制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分段实施计划,负责组织规划本辖区远程医学教育站点的设置。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章,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各级各类远程医学教学站点在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单位或地区,在业务上接受市卫生局的直接管理和省卫生厅的指导。

  第七条郑州市对开展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和学分制管理。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实行验证制管理。卫生技术人员通过远程教育方式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的学分证,须由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得的Ⅰ类或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进行验印。凡未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印、颁发的学分证书一律无效。

  第八条凡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的以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各类培训项目均在此管理范围内,需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在郑州市境内的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市级学术团体可向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在郑州市范围内举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申请,填写《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的10月1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举办资格的审查后,提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对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及要求的教育项目,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作为次年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拟在河南省范围内举办远程继续教育省级项目活动的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学学术团体申请省级教育项目活动的,须先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郑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第十条由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批准或安排的,利用远程教学手段进行培训,但不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指令性学习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中的专业培训、卫生专业各类岗位项目培训、乡村医生培训、某种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以某种专业技术内容培训等作为特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各类培训,不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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