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卫科〔2009〕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开发区卫生分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4〕7号)、人事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及《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皖继委〔2007〕6号)的文件精神,为促进广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识、开阔眼界,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现将《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发展战略,落实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方针,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促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适用对象
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具备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以上等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目标
以卫生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为主要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更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三、教育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按照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内容。
2、专业科目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内容为:①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②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③急诊急救知识培训;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处置培训。
四、教育培训的时间与费用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24学时,参加专业科目(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培训)不少于48学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以其他形式教育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可以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培训)。
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从严掌握收费数额,严禁乱设项目乱收费。
五、学分授予
公需科目培训合格,由当地人事部门认定完成学时数。专业科目培训获得的学分由各单位依照《阜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授予,学分证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培训基地上报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审批授予。
六、教育培训基地与组织管理
1、教育培训基地: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科秘〔2005〕410号)文件精神,确定教育培训地点设在各县(市)卫校,三区及开发区的人员教育培训设在阜阳市职业卫生学校。
2、组织管理:市卫生、人事部门负责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部署、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对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负责培训大纲的制定。县级卫生、人事部门负责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教育培训基地承办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并开展教育培训结果的考试、考核。
七、其它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力度。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完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是申报晋升、聘任职务、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继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和单位间的协调配合,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搞好服务,确保我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2、坚持实用实效的原则,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教育培训内容的设置要有针对性、突出实用性,按需施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用结合。教育培训方式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进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请进来与送教上门相结合,以解决工学矛盾、方便教育培训对象为原则。培训单位要加强师资培训与管理,加大培训基地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