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二、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3.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4.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5.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1.Ⅰ类学分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经考核合格,授予Ⅰ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间。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当年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3.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服务活动并参加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当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规定学分。参加人员将有关学习成绩单或支农、进修等证明、考核材料交至教育处。
四、学分考核
1、教育处每年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申报聘任、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3、在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工作中,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五。非卫生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