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辽卫函字〔200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中医药专业省晋级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补充规定如下:
1.参加省晋级评定职称的中医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继续教育I类学分5学分,其中中医药项目学分不低于3学分。
2.三级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五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3.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I类学分数不超过5学分。
4.本补充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