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市卫生局、人事局1999年颁布的《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为加强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及大连市卫生局、人事局《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及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及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卫生厅同意或授权,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II类学分及项目
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市卫生局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医学院校等举办,面向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3.经单位批准的进修或到国外研修。
4.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刊授、业大、夜大、电大、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及研究生教育。
5.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交流;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
6.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获奖、技术准入项目及新技术应用获奖等。
7.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及社区护士等规范化岗位技能培训。
8.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学人员。
9.市卫生局批准开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10.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区(市)县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举办内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1.参加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学分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授予。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项目所属级别标准授分。
12.撰写国内外专题考察、调研报告及文献综述等。
13.其它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要求获得的最低学分如下:
人员职称类别 | I类 学 分 | II类 学 分 | 累计 合格 学分 | 备 注 |
初级(士)人员 | 15 | 15 | |
初级(师) | 集、个体诊所卫技人员 | 15 | 15 | |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 | 15 | 15 | |
护理人员 | 15 | 15 | |
其他人员 | 20 | 20 | |
中级 | 集、个体诊所卫技人员(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 | 20 | 20 | |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 | 20 | 20 | |
护理人员(中医护理除外) | 20 | 20 | |
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人员 | 5 | 15 | 25 |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中拟晋升副级技术资格人员,5年内必须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10学分以上。 |
其他人员 | 25 | 25 |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含县级)要求5年内必须获得I类学分10学分以上。 |
副 高 级 | 5 | 15 | 25 |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中拟晋升正高级技术资格人员,5年内必须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10学分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