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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组织2009年度全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直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赣卫科教发[2006]31号)精神,2009年度全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拟定于10月底进行,请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好此项工作,现将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与分类

  阶段性培训是指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高一级职称前的脱产集中培训。今年的阶段性培训对象主要是2009年和2010年度具有职称待聘资格,同时在2008年度未参加过阶段性培训的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省直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直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待聘副高、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各设区市(县)医疗卫生单位待聘正高级职称人员,均要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阶段性培训。

  (二)各设区市(县)医疗卫生单位待聘中级、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参加各设区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阶段性培训。

  (三)省直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省直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待聘中级职称卫技人员由各单位组织阶段性培训。

  二、培训报名与报到

  (一)凡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阶段性培训人员,须填写“登记表”,准备2张(一张贴报名表,一张备用)1寸免冠标准像照片,交本单位相关部门汇总,由单位统一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截止时间:9月30日。

  报名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6号,省卫生学会办公室319室。

  联系人:宋冬梅,联系电话:6231154,邮编:330046.

  (二)完成报名手续人员按“江西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安排表(附件1)”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恕不接待。报到时领取培训资料、考勤登记卡,并缴纳210元培训费(含报名费、资料费、场租费、讲课费等)。

  三、培训管理与发证

  (一)课堂面授培训(含考试)三天。对参加课堂面授培训人员实行“有效考勤记录+卷面考试合格=结业”的管理方法。

  (二)取得《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必备条件:

  1、现任职称期内公共科目考试合格。

  2、年度教育(自2005年至2009年)连年合格。

  3、阶段性培训合格。

  当上述三项均为合格后,方可获得“合格证”。

  (三)“合格证”发放要求

  1、省直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省直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待聘副高、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经本单位初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符合要求后,发放由省人事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合颁发的“合格证”。

  2、各设区市(县)医疗卫生单位待聘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经各设区市卫生局主管继续医学教育部门初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符合要求后,发放由省人事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合颁发的“合格证”。

  3、各设区市(县)待聘中级、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经当地培训结束后,由各设区市卫生局主管继续医学教育部门对其公共科目、年度教育、阶段性培训进行审核后,将合格人员名单统一汇总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市卫生局联合颁发的“合格证”。

  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是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拓展知识视野的必要措施,各设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宣传、及时部署、周密组织、认真落实,确保今年阶段性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江西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安排表

  附件2:江西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单位汇总表

  附件3:江西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性培训报名表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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