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四、申报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水平并能参与授课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当年申报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二)授课师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实践经验。
(三)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四)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五、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详细填写《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备案项目填写《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推荐,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申报的项目报学校主管部门(医务处)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4月和8月分两批申报。4-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8-10月申报次年项目。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认可
(一)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学科组专家进行评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在吉林省卫生厅网站公布,供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项目评审认可实行依靠专家、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的方法,学科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对所属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进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地位。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4、评审采取回避制,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不能参加评审。
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备案和有效期制度。凡获批准并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公布当年起可连续举办两年,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培训通知、日程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举办后二周内将签到薄、讲义、教材或课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并领购项目学分卡。该项目如下一年继续举办,需按项目申报时间及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上报,经审核合格可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予以公布。若批准项目当年没有举办,则视为该项目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则需重新申报。
八、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获准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九、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颁布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