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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各市(州)卫生局、省中医院、省中医中药研究院:

  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制的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联发[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吉中继教发[2003]3号)进行修改,制定《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系指经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并授予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Ⅱ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确定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确定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二十一世纪中医药网络教育中心等团体举办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由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二)Ⅱ类学分

  中医药机构举办并向县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备案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自学和其他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

  (一)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替代。

  (二)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取得继教学分25学分以上,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替代。

  (三)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取得继教学分不少于3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替代。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等,参加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等,参加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参加学习经考核合格者,依据所学项目学分分值给予学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期一年以上的,在培养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每年可授予20学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导师按计划完成带教任务,每年可授予30学分。

  4、经单位批准,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进修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授予25学分。

  5、由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现代化远程教育项目(包括网上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授予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中医药机构举办并向县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参加该类项目学习全年所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自学者应先制定自学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1-5学分。每年参加自学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4、在学术会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级别授予学分:

  全国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4、3、2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的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5、4、3学分;

  内部刊物: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15学分。

  6、承担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类别授予学分:

  国家级课题:课题组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课题组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课题组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6、5、4、3、2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7、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15学分。

  8、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授予1-2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与这类活动全年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科室或部门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读书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带教授课等,每次主讲人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与这类活动全年所获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2-10项所授学分数,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给分。

  四、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1、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使用《吉林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的情况。

  2、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对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吉林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进行审核。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学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吉中继教发[2003]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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