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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

  本办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一、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

  1、本区卫生专业人员统一使用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将“学时”栏目改为“学分”栏目。《证书》平时由本人保管,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并按规定接受审验。

  2、各单位每年将登记证书上的学分数汇总,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之一。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累积登记制度。学分按活动范围分为三类: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和宁夏医学会及其同级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取得成果、专利等均为一类学分。

  2、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学术团体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为二类学分。

  3、自学所得学分为三类学分。

  4、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类学分须达到10分/年,三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分/年:县级一、二类学分之和须达到10分/年,三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5分/年。

  一类学分可取代二、三类学分,二类学分可以取代三类分,反之不能取代。

  5、外出进修学习或专题研究在一个月以上者,按每月5学分计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1、一类学分授予标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国家级规定授分。

  (2)其它一类学分项目每4学时计1学分。

  2、二类学分授予标准:

  (1)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学术团体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地区性学术活动按每6学时计1学分。

  (2)单位组织的内部学术活动包括临床病案讨论、主任大查房等按每次0.2分计算,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

  (3)单位组织的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3学分,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

  3、三类学分授予标准:凡自学与本学科有关的知识或指定教材,依照科室领导同意的自学计划写出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经专家评定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

  4、论文、著作、教材授予标准:

  (1)论文:国外及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专科杂志8分/篇省级公开学术刊物6分/篇地(厅)级刊物4分/篇内部刊物2分/篇说明:A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相同级别得分的20%递减。B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上级别降一级授分,书面交流减20%,仅列题者只记1分。C作者排序按以上相同级别得分的20%递减。

  (2)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

  (3)译文:每译1500个汉字授予1学分。

  (4)出版音像教材:每播放10分钟授予2学分。

  (5)各类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每1200字授予1学分

  5、成果及专利授分标准:

  (1)成果:国家级成果20分/项,省(部)级成果16分/项;地(厅)级成果12分/项;县级成果8分/项。说明:A每一级别各等级之间相差1分(如获国家成果奖一等奖记20分,二等19分,三等18分)。B获奖者按排序递减20%.

  (2)专利项目授分标准;发明12分/项;实用新型8分/项;外观设计5分/项。说明: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分。

  6、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授分标准;引进成果并已在本单位应用的,视水平授予,合作者排序按得分的20%递减。国际水平16分/项;国内水平12分/项;省级水平8分/项;填补单位空白6分项。

  7、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可取得该项目得分的两倍学分。

  四、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试行办法自1999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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