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第九条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
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
第十条学分的申报
拟举办下一年度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
期刊举办授予学分的项目,应当提供期刊样本、项目内容(讲稿、试题、安排计划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申报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当是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获得“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称号的期刊。
拟举办集中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
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学分的考核
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分的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负责验证,省级有关单位及市、州卫生局应将拟晋升人员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省继教办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和执业注册时,应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全行业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县级、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原制定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技教)认可项目学分标准》、《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定认可的通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