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及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和验证管理,规范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及验证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对象、授分单位与授分方法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对象必须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即云南省具有中级及以上医、药、护、技卫生专业职务的在职人员,其中护理人员根据卫生部《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统一为“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单位,依学分类别而不同。属于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认可及上报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国家、省级和地、州、市级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学分由该项目主办单位按照项目审批公布的标准授予,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参加学术会议,发表或出版著、译,获成果奖,自学,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外出进修等),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审查授分。
3、上述各级项目的授分,应在项目活动结束时直接授予参加活动且属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对象的学员,授分的有效凭证为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国家、省级项目学分证书及由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项目学分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同上),应根据授予对象本人所提供的可授予学分的原始材料或有关证明(如学术活动,发表或出版著、译的刊物、书籍,获奖证书,自学计划与综述,进修单位证明等)以及单位的考核、记录授予学分,有关内容填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或《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上述所授学分数及所授分类别,只有符合《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方为有效。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及验证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凭《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或《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其他可授予学分的原始材料或有关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审核填人其《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卡》,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情况小结,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2、单位每年依据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卡》,将其当年度所获学分及类别填于《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报表》盖章后,将年度学分登记卡复印件及报表上报所在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3、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地、州、市卫生局及省级医院、厅直有关单位,进行学分验证。验证时间为每年的5-7月份,逾期次年补办,每年限办一次,验证合格发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4、各单位必须依据报送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登记卡》,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孝教育学分登记情况,并对现任专业职务周期的学分进行累计。
5、各单位教育人事部门可结合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年度或受聘任职期限满的工作考核,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教育人事部门作书面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实行定期抽验,省卫生厅进行抽检考核。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