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下发《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卫生局、人事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的深入发展,努力提高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医学动手术发展的需要,特制定《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鉴于卫生系统工作性质的特列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办法、学分管理办法仍按照陕卫科发[1999]124号文件执行。为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阶段根据实际况,同时执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制定的证书登记管理办法,从2001年开始,执行省人事厅制定的《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为促进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指我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目的是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扩展、加深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以适应医药卫生科技现代化发展的城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进行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在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和卫生厅领导下,贯彻落实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及《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查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管理;学分授予办法的制定;组织编写专业课教材和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指南;以及对全省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检查等项工作。
各地、市也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协调、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纳入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并加以组织实施。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学分按活动性质分为三类。
1、卫生部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予的学分称一类学分。出版论著、获得成果、专利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的学分,归入一类学分。
2、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开展的学术活动所授予的学分称为二类学分。
3、自学所得学分为三类学分。
第六条实行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及按规定授予的学分如实在统一制发的证书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凡在任期内不能完成规定学分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申请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就项目名称、内容、教学计划、培训对象、师资、办学条件和学分数向同级(省、地、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属国家和省级项目的,应逐级向卫生部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认真做好学员的学分登记工作。
第九条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又是义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庆积极支持和组织卫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条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