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科教〔2008〕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海南医学院: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对2002年颁发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及新制定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doc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继续医学教育辅导课程
新课上线
单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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