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能获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称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I类学分项目和lI类学分项目两类。Ⅰ类学分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形式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病理讨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带教研究生或住院医师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为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学科组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切实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申报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的国际、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获省、部委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获省级或二等奖以上科研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应用和推广;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凡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公布。
省直医疗单位拟举办项目可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项目申报表填写要求及申报时间:各拟举办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20日前,按要求申报次年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2月25日前,申报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分别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第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二年,如第二年继续举办同一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分别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省卫生厅每年第一季度将集中公布当年度其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卫生部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各项目承办单位在接到公布项目的发文后可按要求如期举办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结束后十五天内,主办单位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总结、参加人员名册、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授课内容(文字或声像材料)、试题、课程安排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和严肃性,凡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一律不能被认可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能授予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授予学分数。
第十三条Ⅱ类学分项目由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明。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