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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直、厅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自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级卫生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2000〕19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得到快速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目标。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从2008年起,我厅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全省卫生重点工作各地市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明确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实现到2010年,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90%,乡镇卫生院达到6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覆盖全部二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90%的目标。

  (三)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行业管理,打破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做到年度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并实现资源共享与共同提高,力争尽快解决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注册相衔接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发〔2007〕72号)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将正式与技术职务晋升和护士执业注册挂钩,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

  1.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学分要求

  拟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在晋升周期内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并经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卫生厅周期审验合格后方可申报(学分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见附件2,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见附件3)。

  2.与护士执业注册挂钩的学分要求

  考虑到护理专业的特殊性,暂定拟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在五年内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10分,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二)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项目的申报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执行。项目的实施要严格遵照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举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及任意增删项目内容。各举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有关通知、日程安排、学员名册、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教材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

  从2008年起,省继教委每年抽查项目审批数量的10%,抽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地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

  (三)严格学分管理,建立健全学分审验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登记、考核、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从2008年起,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的申报必备材料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学分登记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由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省(厅)直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到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学分登记册》由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填写;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由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省卫生厅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护士注册的周期审验。《学分登记册》由本单位或个人保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学分登记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取消当事人技术职务晋升或再注册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省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对各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六)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

  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一)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基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并参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探索城市支援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途径,采取举办培训班、支援师资和教材、送项目到农村等方式,积极推广适合农村基层应用的适宜技术,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二)积极开展面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为社区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适时推出一批高水平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等卫生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增加护理、药学、检验等医学相关技术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医疗卫生各项重点工作紧密配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将符合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管理。

  (四)认真开展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临床诊疗规范、适宜医疗技术、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医药购销领域防控商业贿赂相关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全员培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能力,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五)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丰富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及性,扩大继续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要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及管理。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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