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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以及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护士执业注册学分审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学分审验范围

  对黑龙江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二、学分审验依据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学分管理有关条款。

  三、学分审验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审验机构

  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学分审验。

  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学分审验方法

  (一)年度学分审验

  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年度学分审验,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即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年度所获得的各类学分进行核实认定,I类、Ⅱ类学分分别达到要求且总学分数达到25分者为合格,在其《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

  (二)周期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过年度学分审验后,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学分审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申请周期内每年度的学分审验均通过者为合格,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盖章,作为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必备材料之一。

  六、学分审验时限

  每年度的学分审验时限为从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期间所获取的学分。

  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及厅直单位于每年8月5日前将本年度的年度学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8月5日-20日进行周期学分审验。

  七、奖励和惩罚

  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管理规范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或执业注册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项目主办单位滥发证书、乱授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等处罚。

  八、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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