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市卫生局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合格率列入对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2.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明确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到2010年,县级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到达90%,乡镇卫生院到6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覆盖全部二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到达90%.
3.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对本地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除省直属、高校和部队外)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做到年度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的工作流程。为了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行业管理,请各区?医学教育管理。
4.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一步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为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提供条件。
二、严格学分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1.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要求,省卫生厅制定《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对学分的要求、分类、授予标准、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要求执行。
2.为了保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顺利完成,适当放宽学分要求。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5年之内完成I类学分10学分;每年完成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学分,5年内完成25学分;其余学分按省厅要求执行。
3.哈尔滨市城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5年内不得少于25学分;每年各单位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不得少于5学分,5年不得少于25学分。
4.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每年7月~8月底之前申报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向省卫生厅推荐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卫生厅未批准的项目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经过批准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举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受学分及任意增删项目内容。举办部门要在项目执行前后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对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
三、建立规范学分审验制度,把好学分审验关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发〔2007〕72号)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将正式与技术职务晋升和护士执业注册挂钩,申报高级技术职称和护士职业注册必须通过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合格。
1.哈尔滨市卫生局每年4~7月份审验全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各部门在此时间之前准备好学分审验相关材料。
2.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年度学分审验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审验。
3.按照省卫生厅要求,护士执业注册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照5年内完成50分掌握,其中I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在《护士执业注册学分审验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哈市护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仍按以前办法进行审验。
4.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此《学分登记册》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的申报必备材料之一。哈尔滨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一个周期未结束之前暂时先使用《哈尔滨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一个周期结束后更换《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拟晋升高级职称人员更换《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审验学分时与《哈尔滨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一并使用。
以往哈尔滨市卫生局下发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文件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