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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征集2006年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为做好2006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我厅委托新疆医药卫生学(协)会联合办公室征集2006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包括基础机能和基础形态学科);临床医学(包括内、外、妇、儿、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学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中医民族医;中西结合;中药;民族药等各学科;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二、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有利于开发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创造力。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不能作为项目申报的内容。

  三、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各医药卫生类学术团体、科研单位及各中等卫校可作为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业务单位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但不得单独作为项目的主办单位或申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教学必需的场地、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

  (三)有规范的教学讲义,实践性教学要有示教病例或标本。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主办单位或申报单位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方面有所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一份,逐级申报。表格可以复印,不得手工填写。申报表可在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xjwst.gov.cn.

  五、2006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仍分两批予以公布。第一批申报时间: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第二批申报时间:2006年5月8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或逾期均不受理。

  六、请各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报项目,一个内容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次申报。

  七、为确保项目的举办质量,每个项目的举办期限不得超过5天。

  八、受理项目时交纳的费用,继续按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收取专家咨询费的规定执行,每个项目收取费用96元。

  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02]12号)精神执行。

  联系人:铁梅

  联系电话:0991-856542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66号自治区卫生厅学会办公室

  邮编:830004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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