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中药师考试辅导
药品管理法第35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45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发给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一)定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经营管理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三)使用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总结表:处方剂量及保存期限
处方类别 |
处方用量 |
保存期限 |
常规处方 |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
麻醉药品处方 |
注射剂 |
每张处方不超过2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
至少保存3年 |
片剂、酊剂、糖浆剂 |
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
精神药品处方 |
第一类精神药品 |
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
至少保存2年 |
第二类精神药品 |
每次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
毒性药品处方 |
每次处方不超过2日常用量 |
至少保存2年 |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1988年l2月国务院以第23号令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一)毒性药品的品种范围
医疗用毒性中药品种有27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闹羊花。
(二)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2.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3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三、放射性药品管理
(一)品种范围
(二)使用管理
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许可证》有效期5年
四、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管理
第104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