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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