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中药师考试辅导
国务院于 1992 年 10 月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1.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2.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二)《条例》保护中药品种的条件
质量合格、稳定,重在疗效特点确切。
(三)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作用
(四)中药品种的分级保护及其条件
一级保护医|学教育网整理: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二级保护:
①符合本条例第 6 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五)保护期限及保护措施
期限:一级:三十年、二十年、十年。
二级: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