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第5号令发布)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一、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医学教育网搜|索整理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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