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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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

  固定相种类、流动相组成、检测器类型不得改变,其余可适当改变以达到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要求

  1.理论塔板数:不得低于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最小理论塔板数

  2.分离度:除另有规定外,分离度应大于1.5

  3.重复性:取各品种项下对照品2连续进样5次,除另有规定外,其峰面积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2.0%

  4.拖尾因子:除另有规定外,拖尾因子应在0.95~1.0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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