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综合门珍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