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
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可由单位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作为在本单位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依据之一。
全科主治医师,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市人事局印制的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应资格,并收回相应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申报资格考试或评审: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论文)、科研成果;
(三)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