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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中国药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机构组织履行工作职能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我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凡冠有“中国药科大学”字样的机构组织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公务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全校印章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和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外)统一由党办或校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按照规格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程序:各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凭机构成立或名称变更文件递交书面申请,经党办或校办核审后刻制。一般不刻制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印章、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所设机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各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凭人员聘任书或下设机构成立文件或业务需要证明文件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党办或校办审核,必要时报校领导批准后刻制。

第六条 各种非实体性的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的,须经党办或校办核审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第七条 印章年久磨损变形,须重新刻制印章。各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党办或校办核审并刻制。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党办或校办验印登记、签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后生效。未经验印登记和签发启用通知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理。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下设机构的印章启用通知由党办或校办授权该处级单位签发,处级单位(学校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公务印章和因年久磨损变形而更换的印章不需发启用通知。印章管理部门也应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对本单位印章进行验印登记,以备查考。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机构撤销或变更之日起即行停用。

第九条 废旧印章须及时交党办或校办。党办和校办对收回的废旧印章进行登记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废旧印章进行保存鉴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送档案部门封存;对于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进行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中国药科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各类政审材料等。

(二)中国药科大学印章用于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各类证件、聘书、证书、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上报的统计材料、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介绍信、校发奖惩证明等。

(三)中国药科大学钢印用于教职工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各类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件、学位证书、进修证明书、职称资格证书等照片的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校领导印章用于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财务资料、其他公文文件等。

(五)学术委员会主任印章用于学校学术决策与咨询方面的申报申请和有关文件等。

(六)学位委员会主任印章用于学位证书等。

(七)保密委员会印章用于保密文件和军工科技等有关申报材料。

(八)合同专用章:分为技术合同专用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办、校办印章,用于党办、校办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三)各单位印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等文书上;除发票和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四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印章管理。各部门应指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监印人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直接责任,监印人单位负责人和审批用印人对印章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监印人职责:

(一)坚持原则、严肃认真。盖章规范,妥善保养维护印章,定期清洁,确保印文清晰。

(二)用印前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涉及保密的用印件,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对越级使用印章、审批手续不全、书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拒绝用印。

(三)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严禁利用印章谋私利、徇私情。

(四)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封存。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

(五)监印人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待本部门重新确定监印人后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该单位办公地点。未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申请用印部门要出具申请报告,根据印章性质和工作重要程度由监印人带出使用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印章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各部门应提前公布寒暑假用印时间。确属急件需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的,须凭审批人当时的审批意见,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党办或校办主任审核、校领导签发的拟文稿使用校印。

(二)除学校公文外,须盖学校印章的各类文件或资料,应经主办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有关职能部门盖章或负责人签字,依据材料性质和内容情况报校领导批准后用印,用印后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印章使用程序和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监印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印章一旦发生被盗或遗失,应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党办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校办、保卫处以及主管校领导书面报告,并登报申明该印章作废。

第十九条 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凡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授权科技处管理和使用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授权招投标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授权计财处管理和使用学校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以上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上述印章的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维护印章管理和使用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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