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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的生产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是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按国家计划拔,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招待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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