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回总结报告审查和效果评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2.重新召回或扩大召回范围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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