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经营管理是执业药师《法规》的常考知识点,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相关内容:
1.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主体
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应当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2.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型
B-to-B: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与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之间
B-to-C: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给消费者。
O-to-O:药品零售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模式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模式: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系统,为在药品网络交易活动中的购销双方提供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模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的常考知识点:网络药品经营管理,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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