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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的认定--药事管理与法规

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点“劣药的认定”相关内容,详细情况如下:

劣药的认定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记忆技巧:批三笑,批劫财,防色腐。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按照生产劣药论处的行为还包括:①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②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小编针对“劣药的认定”整理的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能够认真复习。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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