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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措施!

有关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重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如下,请查看!

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措施: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①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②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③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 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时间为7年。

罚则:对违反条例,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措施!”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备考资料请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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