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的传染病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地方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措施等;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任务。
因此,《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这不仅包括了对传染病的预防、监测、报告、控制与治疗等工作,还涉及到相关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等内容,旨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有效防控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