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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级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实施?

药品召回的实施主要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具体来说,当药品出现安全问题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评估风险程度并决定是否启动召回程序。一旦决定召回,企业需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级别(如一级召回、二级召回或三级召回)、召回措施等,并立即执行。同时,企业还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在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召回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行动。

对于跨省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与相关省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药品生产企业未能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召回问题药品,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在药品召回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承担主要责任,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监督指导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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