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以下是对这三个等级的详细介绍。
一级召回针对的是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情况。所谓严重健康危害,包括可能导致死亡、危及生命、造成永久性伤残或者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性损伤等。例如某些注射剂如果含有杂质,进入人体后可能引发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实施一级召回。药品生产企业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立即启动召回计划,将已上市销售的药品尽可能快速地全部召回。
二级召回涉及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比如一些药品可能会引起轻微的不良反应,像恶心、呕吐、皮疹等,这些症状通常在停药后可以逐渐恢复。对于这种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应在48小时内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
三级召回是指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情况。例如药品的包装标识存在错误,虽然不影响药品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但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此时,药品生产企业要在72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召回药品。
药品召回制度的分级设定,是为了根据药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紧急措施和召回时限要求,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