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有诸多严格要求,以确保用药安全和有效监管。
报告范围方面,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报告主体要求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主体。他们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报告的时限也有严格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报告表填写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用药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时间、表现、处理措施及结果等。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等,以便于对不良反应进行准确评估和分析。
报告途径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此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还需遵循保密原则,对报告涉及的患者和报告者信息等予以保密,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这些要求共同构成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体系,有助于及时发现药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